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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送女友整容判8年 挪用公款什么情形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会计挪用公款713万送女友去韩国整容获刑8年,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挪用公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呢
一、挪公款送女友整容 
广东食药监局下属一事业单位会计施俊飞,为满足自己和女友的个人消费,不惜铤而走险,用私填审批单、私开单位发票等方式挪用公款713万元,日前被广州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追缴犯罪所得。据了解,这些钱在不到一年时间内挥霍一空,大部分钱用于给女友买奢侈品,给女友母亲还房贷,还送女友去韩国整容。
2016年1月,施俊飞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施俊飞的亲属、朋友协助其退缴赃款共计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俊飞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施俊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施俊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北青网)
二、挪用公款罪量刑原则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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