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存在哪些错误认识?
一、怎样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体现出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但如果对正当防卫存在错误认识,则会导致公民正当防卫的滥用,从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二、关于正当防卫存在哪些错误认识
(一)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而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把假想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时间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把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误码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错误认识的主要表现。
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在实践中,下列五种情形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五是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存在以上五种情形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行为人的故意加害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主观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使之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错误认识的表现。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目的,而是滥用正当防卫权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是出于侵害对方身体的不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意图是侵害对方,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成立。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对此条件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们也不能把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对对象条件的错误认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这是由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把针对第三者进行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对象条件错误认识的表现。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对限度条件的错误认识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其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而把无限防卫误码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错误认识的表现。无限防卫是指不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也不计对方损害后果的所谓“防卫”。无限防卫是对正当防卫权的滥用,造成了新的不法侵害,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出于一定的防卫目的,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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