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1017预防接种单位从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给接种人群健康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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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风险(10)(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疫苗质量】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医学会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法律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修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卫生部令第 6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82号。
【案例】张连庆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鲁0522刑初75号利津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滥用职权罪//(2017)医疗案例 (32)疫苗风险 第 1017 号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连庆在担任利津县盐窝中心卫生院防疫科主任,负责辖区疫苗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期间,违反禁止性规定擅自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以不符合冷链运输条件的方式运送的价值26800元的二类疫苗,并销售给同事、亲属等人用于给人接种,给接种人群的健康带来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连庆身为利津县盐窝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防疫科主任,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禁止性规定超越职权擅自从个人处购买二类疫苗用于他人接种,给接种人群健康安全带来重大隐患,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连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其从个人处购买的二类疫苗数量不大、亦未牟利,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连庆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预防接种单位从疫苗批发企业、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时,需经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批准,严禁从其他渠道或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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