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是在主体上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这是与未婚同居的区别;二是在名义上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三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是与通奸、一夜情的区别。
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在“稳定、持续”的界定上,目前法律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到底何谓“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一个星期、一个月算不算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而且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并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是以临时开房的方式出现,就不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显然对夫妻中的无过错很不公平,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持续、稳定的两性关系”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即使是以临时开房的方式持续、稳定的保持两性关系,也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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