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认定
2009最高院吴晓芳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十三、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46条,关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实践中,主张少,支持更少。原因在于认定从严,并且举证困难。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婚外情、一夜情、嫖娼虽然伤害一方感情很重,甚至离婚,但是,均构不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如何构成“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判定困难。广东有过6个月构成持续稳定的规定。
关于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长期同居但有子,其配偶能否要求赔偿?
吴法官认为,不能依据《婚姻法》46条来要求,因为构不成同居。但是,对于精神之痛苦,可依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之赔偿。
关于,在离婚诉讼中,赔偿诉讼是否可以反诉提出?
吴法官认为,不可以反诉。离婚为主诉,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损害赔偿为附带之诉,现在是否离婚未定,所以,不可反诉。可以另行诉讼,并可能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