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如何认定
一、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概念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这个定义来看,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同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的异性;(2)同居期间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
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在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现象。
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概念和其他一些概念的区别
1、和重婚的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而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仍然和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否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是同居与重婚之间的重要区别。
2、此规定将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予以区别,即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
三、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故《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