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怎么分割
导读:车库属于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来判断。案情简介: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屋离婚未分割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未做分割。该房产及车库由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购买,分别于2010年12月22日及2011年3月17日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价共1027378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在离婚时价值共计135万元,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归还贷款16479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法院判决:房屋及地下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08270.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诉争的房产本为原告婚前所购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贷款,应当判归产权登记一方,由另一方按照增值部分进行相应补偿。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该套房屋及地下车库购买价为1027378元,双方共同确认离婚时价值共1350000元,增值31.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164795元,按照增值计算原告应当补偿被告108270.32元。
律师说法:车库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怎么分割
车库属于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