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当街遭劫持求救 警方玩忽职守如何认定
导读:女学生当街遭劫持求救,警方本可以及时抓住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但却以疑犯已经逃跑的理由不予受理。警方玩忽职守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下文将为您解答。女学生当街遭劫持求救
2016年10月24日报道,10月21日夜里,贵州遵义市一校服女孩与一男子同行时突然向路人呼救,同行男子随后逃走。获救后她表示是被该男子强行带走的,互相并不认识。据了解,女孩14岁,家就住在事发地附近。
据李姓路人表示,当晚在车上看到一名女生被一男子拉扯衣尾,一同前行,当时他们均认为二人是附近的居民,故没有理会她们。由于他们要泊的车位十分窄,他就下车替朋友指挥泊车。女生刚好从李男身边走过突然大哭,并抱住李男称“救救我!”女孩称自己并不认识该男子。李男随即质问该男子“你们是什么关系?”该名男子还辩称二人只是在打闹,还想要抓住女生。最后,李男称车上有镜头,男子才被吓怕,转身就跑。
女学生表示,该男子身上有枪,更带着手套,相信是有预谋犯案,但他们一伙人报警时,警方竟然因疑犯经已逃跑而不受理,让他们感到心寒。事后,当地警方成立了专案组调查。经查,路人搭救校服女生情况属实,目前正开展深度调查。对于接处警不规范的当日带班副所长与值班民警两人予以停止执行职务。
警方玩忽职守如何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女学生当街遭劫持求救,警方以犯罪分子已经逃跑为理由,拒绝追捕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客观上造成了犯罪分子的逃窜,虽未造成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但却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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