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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谈中小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8-07-28    作者:黄雪芬律师
谈中小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研究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基于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介绍了侵犯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论证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途径选择,提出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管理
一、国内中小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国内中小塑料加工企业主要技术来自市场已有成熟技术、企业自主开发和技术人员流动携带。尤其是在塑料加工配方技术方面,无需复杂存储介质,仅凭技术人员记忆即可,如果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则更容易被模仿、跟进和超越。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诸如自证难、取证难和法律程序复杂等诸多难题。因此,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越来越大,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会越来越严重,商业秘密纠纷会越来越多。
商业秘密指的是公众所不知晓,权利人采取保密性措施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主要由未公开性、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和保密性。因此,对于中小塑料加工企业来讲,提高核心竞争力,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经营效益,必须要充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发挥商业秘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他性和实用性等应有的积极作用。
目前,适用于国内中小型塑料加工企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312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1123日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了细化。我国于19973月修订的《刑法》中又专门增加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最近,随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于2007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的解释以及规定。虽然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已经指出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及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内容,但是却没有具体到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其弊端主要表现如下:1)法律适用和执行力度较弱,执行上存在困难;2)立法内容的片面化,进而判决各不相同;3)商业秘密立法层次性较低,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方面会出现经常性的矛盾,将会导致国内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陷入无法可依的严峻局面。
除了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我国在侵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方面也不够明确。在《合同法》中,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却没有规定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主体为“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但是在有关个人侵犯商业秘密和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时没有做相应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既可能来自塑料加工企业竞争对手,也可能是第三人,而不完全局限于本企业人员。除了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我国在侵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方面也不够明确。在《合同法》中,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却没有规定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主体为“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但是在有关个人侵犯商业秘密和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时没有做相应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既可能来自塑料加工企业竞争对手,也可能是第三人,而不完全局限于本企业人员。
除以上几点不足之外,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上也规定得不是很明确。实际上,商业秘密覆盖的范围应当非常广泛,既含有经营秘密也包含技术秘密,贯穿在塑料加工企业技术开发、生产运行、产品推广销售等各环节和领域,因而商业秘密应当是动态和不断充实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并且用了很多的实际案例加以阐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市场主体往往无从选择具体的规定来应对商业秘密侵权。
二、侵犯塑料加工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于自我保护,也是对自我保护失利后的进一步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如下。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途径选择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其价值日益凸显,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
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的问卷调查显示,在中国企业技术信息的保护方式中,选择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形式的各占6183 3067 ,其它形式保护的不足10 。因此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是主流,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从保护的前提看: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凡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商业秘密是通过保密措施来保护,防止他人窃密,但是一旦泄密就难以再保护。从保护范围看: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要比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宽广,例如客户名单就只能用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而不可能用专利来保护;从保护的有效期限看:专利保护期限102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
所以塑料加工企业在选择保护方法时,如果种塑料加工技术、配方和测试方法等通过保密措施就能得到有效保护,则优先选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而通过保密措施也无法有效保护的技术诀窍,则应主动选择专利保护;另外,不能通过专利保护的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如客户名单等)就必须采用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是各类企业的首选。
四、中小塑料加工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方法
41 增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塑料加工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对商业秘密给予足够的重视,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性质和作用,并将之放在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上予以时刻关注。塑料加工企业权利首先要自觉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自主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等核心技术,并及时物证化技术获取和自主开发过程,以备在遭受不法侵犯时提供。塑料加工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和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特征和范围,进而了解其内容,形成合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实际上,大部分的商业秘密纠纷都是由企业员工的泄密引起的,有些是由于员工的保密意识较差,对泄密产生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清,个别员工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不能自主抵御,从而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所以,塑料加工中小企业应通过组织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讲座和具体案例分析等多样形式,让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价值有充分的了解,从而自觉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企业还可以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将会带来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不敢以身试法;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感情方面的投资,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责任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2 通过合理途径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是案件的关键。在实际经营中,有些企业往往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也采取了所谓的保密措施,但是“保密措施”不完整,要么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么就是虽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将有关信息妥善保存,任意放置于多数员工都可以接触到的场所。
塑料加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协议,强化对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工作。保密协议的签订对象应当是有可能获知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应是所有员工,否则徒增企业成本。
企业要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技术研发和保密制度。建立技术模块化研发方式,即技术的完整流程应分别掌握在不同技术人员手中,防止和避免企业技术集中掌握在个别实施人员手中,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机会和风险。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进行明确,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级,根据分级来确定商业秘密可知悉人员范围,确定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进行管理;建立起外部的保护性措施。
为防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泄密,塑料加工企业还应建立起合理的权益分配和奖励制度,给予充分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经理级生产经营管理层以一定股份,提高人员流失壁垒,有效防止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竞争挖取技术人员而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漏。最后,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也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人《员工手册》,让员工了解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在一切场合均不忘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内中小塑料加工企业在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方面进行了现状分析,列举出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表现,提出了中小塑料加工企业应在主观上具备保密意识的同时,在客观实践中也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合理获取和自主开发企业技术,经常性地进行法律普及和知识讲座,建立商业秘密分级和集中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以及相应的薪酬补偿和股权分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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