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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唐湘凌律师
唐青林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他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著作《商业秘密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他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和案例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数十次受邀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技企业举办《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专题讲座》。近期,唐青林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张起花的采访,下述为《企业观察报》发表的系列文章的摘抄:
 
《企业观察报》20131111日文章《企业如何关上 “间谍” 这扇窗?》(摘抄)(记者/张起花)
……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很多企业都不愿意对外公开讲述自己在防止商业机密泄露方面所做的努力,但不少企业已经有非常明显的行动。今年9月份,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中标中国华能集团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商业机密保护建设项目,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有很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并愿意在相关技术的突破方面做出投入。
就此问题,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补充说,要严防各类商业间谍,企业及所有员工必须具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因为只要这样,企业在进行生产建设或者商业交易的时候才会多花一些心思考虑,如何躲过无处不在的竞争对手的耳目,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唐青林曾帮助北京HK公司搭建商业机密保护体系。据介绍,该公司为了对产品配方保密,采取了“对涉密信息采用代码”的方式保密。具体做法是:该产品配方一共涉及6种化工原料,为了避免在生产流程中产生技术配方泄露,公司专门在广州设立广州HK公司,负责在南方采购其中4种原材料,并且在原材料货源地出厂前撕下货物标签,并在外包装上面替换成S1S2S3S4等标签,然后将原材料直接运输到北京,北京HK公司另外在西宁设立西宁HK公司,负责在西部采购另外两种原材料,并在原材料货源地出厂前撕下货物标签,并在外包装上面替换成S5S6标签,将原材料直接运输到北京。
“北京HK公司这样操作,可以避免公司的财务部门知道6种原材料的名称和数量,反推出配方;可以避免北京库管部门知悉原材料名称。”唐青林说。由于广州HK公司和西宁HK公司分别采购部分原材料,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知悉全部的配方,所以配方被严格掌握在其核心成员三人小组手中,确保商业机密被严格保护。
 
《企业观察报》20131111日文章《预防商业泄密四大路径》(摘抄)(记者/张起花)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是商业机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他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著作《商业机密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他在谈及企业如何保护商业机密的问题时说:“事前防范的‘预防针’比事后治疗的‘消炎针’更加有效。”
首先,要加强商业机密重点储存设备管理。现代化研究和生产中,绝大多数的商业机密存储设备都是电脑、服务器,包括图纸、配方、方案、客户名单等。唐青林认为,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对电脑和服务器的管理,而常用方法可参考以下四个:其一,对重点涉密电脑进行物理隔离,与外界互联网不连接,真正做到“涉密电脑不上网”,避免“黑客”入侵。其二,拆卸U盘插口,避免涉密电脑文件被拷贝带出。其三,局域网安装网络猫,对局域网内的各用户端进行监控,截获非法通过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传输商业机密的载体。即使不传播涉密文件,某个用户端何时曾经访问某份涉密文件,也是有据可查,这样就避免了商业机密被泄露后无法跟踪查询。其四,对涉密载体进行电子加密,必须授权解密才能打开涉密文档。
第二,加强商业机密重点区域的管理。所谓重点区域一般包括公司研发部和涉密生产车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可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可别小看‘涉密区域、闲人免入’的告示,这是发生侵犯商业机密案件后,证明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有效证据。”唐青林说。
第三个,加强商业机密重点人员的管理。唐青林认为,掌握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的,往往只有少数人,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必要时还应该通过增加报酬、给予绩效激励、股权激励等方式,降低泄露技术信息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企业还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补偿条款,没有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有补偿条款但没执行同样无效。
针对营销总监带走客户的做法,很多时候企业主张侵犯商业机密而败诉。唐青林认为,那是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但是,如果企业在《保密协议》中对此做出了特别的约定,那么离职的营销总监再带走客户,企业就可以起诉侵犯商业机密并可能胜诉,因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唐青林认为,很多企业由于不知道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或者尽管知道当时没有充分利用这个解释的规定,在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时候为了节约律师费而没有请律师专门制作《保密协议》,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个《保密协议》就用来与重要员工签署,殊不知一道防线失守,失去的不是几十万元而是几千万元甚至更多的损失。
第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商业机密管理。对内保密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在对外交流合作中不注意商业机密管理,可能会功亏一篑。而他本人就曾接手过一个这种案例。原告LF公司从各个方面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举出若干证据,对案件的胜诉似乎志在必得。最后被告拿出若干份LF公司对外合作协议,证明LF公司在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时,曾经在未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情况下,披露了涉案信息,因此认为LF公司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涉案信息早就披露给了同行企业,因此请求法院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机密,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观点。
提醒
谨防离职员工带走商业机密
为防止企业内部核心人员离职带走商业机密,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员工离职,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其一,彻底、及时地清退资料,包括电脑、U盘、软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实验记录及数据、工作日记等。
其二,做好离职谈话,摸清离职员工去向,敦促其履行保密义务。
其三,对于不辞而别的职工,通过律师向其郑重寄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
其四,对离职后人员的离职后监督必不可少。企业要对离职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如果离职员工自己设立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新公司或到其他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任职,企业应密切关注其是否公开或使用商业机密,是否已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收集有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企业观察报》20131111日文章《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摘抄)(记者/张起花)
有不完全统计显示,2008年全年侵害商业机密的案件达到200起,2009年全年上升到253起。
近两年虽然尚没有见到具体统计数据,但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首都律师所提供的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中,《企业观察报》记者看到,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收集了917条有关商业机密的纠纷案例。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这位商业机密法律领域资深律师介绍说,这个数据库收集的案例,其实仅是全国所有案例的冰山一角。据唐青林的直观感受,近年来接手的有关商业机密侵权的法律纠纷案越来越多,而且平日接到的有关商业机密侵权事件的问询电话也越来越多,涉及地域范围不断扩大,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城市也开始出现。
案件高发的四大主因
对此,唐青林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越是稳定趋好,市场经营活动的活跃程度加强,出现侵犯商业机密等不正当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法院此类案件的收案量就随之上升。”这在国外是得到了验证的。
……
“我接手过一个案例,一个涉案的工程师仅仅是为了筹办婚礼的资金,便不惜冒着风险窃取技术信息,卖给竞争对手获取资金,最终落入法网。”唐青林说。
……
商业机密侵权案高发的第四个重要原因,则和不少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法律意识不强,企业职工法律观念淡漠有关。
唐青林所做的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机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机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机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保密部门形同虚设。
唐青林认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加强体系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企业,让工程师们“跨界”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知道泄露技术信息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
“很多企业、甚至政府部门的领导都纷纷前来咨询,并邀请我们律所的律师去做有关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知识培训与讲座,还有企业邀请我们去帮他们搭建有关商业机密保护的体系。”唐青林介绍,江苏省委组织部拨出专项资金,委托北大、清华等知名高校组办针对江苏省当地企业家的培训班,其中,保护商业机密的专题培训是重要内容之一,以增强当地企业保护自身商业机密的能力,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此举深受企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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