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隐瞒拆迁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吗?
律师解答:一方明知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还在离婚后使用平时不经常使用的另一身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单方收取补偿款后立即将收款账户销户,并将拆迁协议上预留的电话号码销号,此后还拒不参加诉讼。一系列行为已经表明其单独占有拆迁补偿款、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的企图是明显的。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恶意隐瞒、转移、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最终按照6:4的比例分割拆迁补偿款,该判决是正确的。离婚律师同时也认为,女方提起诉讼时,可以适当多主张一些,例如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70%。因为法院的判决通常不会超过原告方主张的数额。鉴于本案男方隐匿财产的情节比较恶劣,女方应该可以分得更高的比例。
附: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2007年3月29日,经判决扈某与李某离婚后,共同财产未予分割,扈某甲由扈某抚养教育,李某是明知的。被征收房屋系扈某与李某同居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婚前、婚后一直由双方使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李某亦是明知的。李某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应与扈某依法分割,其领取补偿款后拒不参加诉讼,应认定其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扈某主张分割60%归其所有及分割搬家奖励的5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一、李某领取的补偿款643532元,其中60%即386119元归扈某所有;二、李某领取的搬迁奖励款5000元,其中50%即2500元归扈某所有;三、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扈某上述补偿款及搬迁奖励款计3886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