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曲某与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见面后两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温,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婚后二人还没来得及享受甜蜜,便于2017年11月下旬,双双因煤气中毒各住院1个月。
出院后两人虽然仍共同生活,但因住院期间琐事影响,双方感情已经大不如前,在随后的生活中经常因各种矛盾发生争吵。
2018年3月曲某与燕某分开各自生活,不久之后曲某便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认为结婚还没一年,
彩礼钱也得要回来!法院审理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约8个月,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从登记结婚到两人分居约4个月,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再结合庭审中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情况的陈述。
原、被告已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因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燕某离婚并驳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现在的婚姻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该还回来,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因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