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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政府下达限拆决定,京平助力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何先生系汨罗市X镇X村人,因修建高速公路,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在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给何先生施加压力,被告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6日以汨罗市某镇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古规拆字(2017)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何先生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杂屋、围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何先生于2017年9月18日17时之前将违法建设工程自行拆除,并清理好现场,逾期不拆,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何先生无计可施,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赵健律师,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助力维权。
京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拆迁维权实战经验,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原告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汨罗市某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资格,所以《限期拆除决定书》应无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本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何先生所建杂屋、围墙位置属于汨罗市规划局管理区域内,被告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确认汨罗市某镇人民政府以汨罗市某镇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拆字(2017)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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