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个人与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张静律师
李某向其所居住社区的经济联合社借款30万并签订写了借据,到期后不还款。经济联合社诉至法院。李某辩称:经济联合社的放贷行为应确认无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13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有银行才可以从事贷款业务,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须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核定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方可开展贷款业务,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如进行贷款业务,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以何种名义和何种形式放贷,均确认无效,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是这样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联合社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其是将自有的资金借给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该借款关系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性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本案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具有上述规定的属无效的四种情形,其借贷利率经审查亦未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因此李某主张借贷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其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