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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能否兼得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刘琬琳律师
现在社会中不少案子涉及到了职工因同一损害事实,是否可以获得两次赔偿的问题?也就是说:“受害人根据侵权赔偿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后,是否依然有权从其工作单位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呢?”笔者认为通过了解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的,尽管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补偿是指:因为工伤保险所获得的补偿。《工伤保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补偿是一种补偿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受害人家属的帮助与救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并有利于降低单位经营风险有积极的作用,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体现。 侵权须赔偿,受害人受到他们的不法侵害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救济而不是其他的。 笔者同意可以同时获得的理由如下:虽然受害人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是其享有的权利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应排斥,也不是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使受害人享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规定,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获得了双重主体身份,作为劳动者当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从我国劳动者的地位及现状,以及相关立法的目的来看。劳动者的这两项权益是可以同时获得维护的。(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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