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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许剑律师
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习惯上采用的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两种情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示上采取到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其二是英美法系采纳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采取到达主义则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所也依照约定来确定。但没有约定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
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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