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条款,其他法条对用但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作出了限制条件,比如一般情况下要提前告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员工病假期间、女职工三期之内不能以经济裁员或支付代通知金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不等于用人单位丧失了自主权。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除外情形限制。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丰富,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充分行使自主权。比如,用人单位依法制订了《员工手册》、《员工违纪处罚条例》、《差旅费及费用报销制度》、《绩效考核规定》等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合理范围,经过了告知公示程序。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中就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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