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张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8万元张先生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2003年5月张先生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共同用工资交纳月供款。2006年4月俩人离婚。此时房产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为便于比较,该案在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上存在不同(婚后取得),其他条件两个案例均相同。那么,我们仍以上海和江苏所代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该案的如下两种处理结果:
上海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据此,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先生所有和承担。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来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元。
而江苏法院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先生取得该房产,则王女士可获得房产现值的一半50万元,扣除王女士应当承担的23万元债务和应返还给张先生的6万元首付款后,张先生仍应支付给王女士21万元经济补偿(也可用100万减去46万元得出房屋扣除剩余债务后的净值54万元,其中净值一半归王女士即27万元,再减去王应归还张先生的6万元后,可得出王女士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21万元)。该数额略高于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中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该案如果在不同的两地法院处理时,可能会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的结果。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要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行为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明。此种案例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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