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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首付按揭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倪小姐起诉称:我和苟先生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苟先生要求离婚,在离婚期间,苟先生把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私下卖给了陈某人,我得知此事后,找到陈某人,告知该房屋是我和苟先生的共同财产,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购买该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经过我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苟先生和陈某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苟先生答辩称:诉争房屋是我和倪小姐结婚前,用自己的存款支付的首付款,还款3年后才和倪小姐结婚,我和倪小姐结婚才2年,该房屋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同意倪小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倪小姐的诉请。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5年,被告在北京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付款方式是先支付首付,余款通过银行走按揭的形式,经查实,首付款是苟先生个人存款支付。2007年和原告倪小姐结婚,但是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苟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期间,苟先生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陈某人。倪小姐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苟先生擅自处分,合同是无效合同,曾多次找到第三人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倪小姐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婚姻中的房屋如果是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者是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且登记在该个人名义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该房屋的买卖只需要房屋所有人一方自己即可。但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要买卖的,则需要双方的同意,否则买卖行为无效,除非第三人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该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后,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就其损失要求擅自处分一方赔偿。
  综上可知,诉争房屋是苟先生婚前用自己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属于苟先生个人婚前财产,苟先生有权利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倪小姐同意,所以苟先生和陈某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法院驳回原告倪小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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