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应予充分保护
导读:2017年10月11日,媒体报道乐视影业被股东北京思伟告上了法庭,要求乐视影业提供期间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注会查阅,要求被告提供期间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原告查阅、复制。事实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应强化保护措施。股东知情权应予充分保护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应强化保护措施。同时,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效率之间,也要有平衡机制。2017年10月11日,媒体报道乐视影业被股东北京思伟告上了法庭,要求乐视影业提供期间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注会查阅,要求被告提供期间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原告查阅、复制。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应强化保护措施。北京思伟称,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法人等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等,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15日期限,原告认为侵害了其知情权,故诉至法院。不过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基于对内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们已于2017年5月应北京思伟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了必要资料”。目前该案已经立案,并由怀柔区法院移交至朝阳区法院,尚未最终判决。
股东拥有了解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另外,《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对照《公司法》,如果乐视影业有根据认为股东北京思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是可以拒绝为股东提供查阅服务的,但应及时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乐视影业对股东的查阅请求拒不回应、或未完全回应,北京思伟诉诸法院维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何为“不正当目的”,最高法在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中规定四种情形,一是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是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三是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四是其他情形。这其中第二种情形最难认定。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主观意图究竟为何,笔者认为法律法规不宜赋予公司太过宽松的认定权,否则,无论何种情形,公司都可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恶意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股东的知情权将被虚置。建议删除上述第二条情形,事实上《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可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有此规定,当可防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恶意目的,股东的权责基本可以得到平衡。
当然,过度强调股东知情权,股东动不动、时不时就查阅会计账簿,这也可能干扰公司正常运作,因此,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运行效率之间,同样也要有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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