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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我国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单义律师
导读:民族法监督,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对民族法实施活动进行见车和督促的总称。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民族法监督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和维护民族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虚假了民族法制监督机制的形成。只有加强人们群众的监督,关键是要拓宽各种有效监督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将人大行使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监督,总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加强,完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
 
一、民族法的监督
(一) 监督的含义及构成
民族法监督,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对民族法实施活动进行见车和督促的总称。发表论文。民族法监督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证民族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正确、有效的适用和遵守。随着各民族权利意识的增强,民族法监督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普遍的接受,人民越来越认识到,民族法监督是民族法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与民族立法、民族法适用、民族法制共同构筑民主法治的框架。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不能建立完善的民族法监督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和维护民族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民族法制监督,与一般法律监督意义,由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要素构成。只是,由于民族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民族法监督的各个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民族法监督的主题,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各民族群众,因其法律地位与职权的差异故监督的效率不同,尽管监督的目标保障民族法的正确而有效的实施是一致的。而是民族法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民族关系的活动,这些活动纪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是其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或玩忽职守,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民族法办事。
(二) 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指的是监察督促民族法适用和遵守主体,是否切实贯彻民族法律法规的监察保障制度和体系。它是保证民族法确实贯彻实施的强化措施。要是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条款和民族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正确、及时、有效地实施,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而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即:健全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和完善配套协调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体系,一个科学的。便于运行的、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民族法实施的重要基础,是民族执法和守法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础条件,是民族司法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要条件。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的现状
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虚假了民族法制监督机制的形成。发表论文。然而,民族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知识说吗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民族法律的权威性普遍得到各级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民族法最终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还须形成良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应在强化民族立法监督机制作用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政府的一切权利是人们赋予的,只有人们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加强人们群众的监督,关键是要拓宽各种有效监督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将人大行使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监督,总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 我国民族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1.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影响民族法实施
(1)重立法轻实施。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整个国家法制建设一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普遍。
(2)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涉及到社会秩序的重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调整,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这就更需要民族法律对民族关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
(3)片面强调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共同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在法律实施中,为从不同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状态等时机处罚,错位的认为,立法以体现不同的差别精神,法律实施无限特别对待。
2.民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法实施的影响
(1)民族立法重实体内容而轻程序规定。我国现行的各类名族法,不可能在独立制定实体法后,单独上制定实体法后,单独制定程序法,只能在一部法律或有关法律规定中既规定实体内容也包含程序方面的内容,使民族实体法的实施有具体的规则和规程,这是民族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民族立法在内容和机构上应将程序性的规定放在突出的位置。
(2)民主立法滞后影响民族法的实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立法中仅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而言,就是严重滞后。自治条例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有着极大的关系,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自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问题。
3.民族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民族法实施的效果
(1)部分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民族法律知识欠缺,民主法治观念不强,缺乏代表国家认真执行民族风的正确态度和责任心,不严格履行执法责任。
(2)少数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谋取个人私利。对保护少数群众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将本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变相收取服务费,生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要么借工作和执法之便,吃拿卡要。
(3)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滥用那个职权,甚至为了私利超越职权。如在执行民族法律法规中,任意减免或加重处罚,违背法律法规擅自乱批土地、审批森林采伐、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二)针对上述提及的民族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接受监督的观念,树立民族法律的权威。发表论文。从民族法律法规实施不力走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健全民族法实施监督系统。在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方面,我国的监督系统比较齐全。目前我国监督体制中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检查监督等。现突出的问题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呈现多元化状态、层次多、配合少,未形成整体合力,缺少一个具有核心枢纽地位的监督机构和网状式的监督系统,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处于瘫痪状态。
3.确立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准则。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操作性不强,责任不明确的弱点。反映在民族法监督中,导致缺乏明确的监督的标准和准则。只有通过民主立法确定监督标准和准则,民族法实施才可能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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