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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成功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肖升东律师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家属xxx 的委托特指派肖升东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xxx 贩卖毒品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了相关案发经过。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目前来看,犯罪嫌疑人xxx 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从辩护人会见嫌疑人xxx 了解到的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xxx 主观上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贩卖行为,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捕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xxx 没有犯罪前科,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是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xxx 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能主动和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陈述案情且其表现行为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对犯罪嫌疑人xxx 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xxx 还有两个哺乳期的双胞胎儿子,孩子刚满一岁,需要父亲照看,孩子父亲尚在拘留,期间无人照看,只得寄宿在朋友家,考虑到孩子已经失去了母亲的关爱与呵护,不能在失去父爱,故应犯罪嫌疑人xxx 近亲属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的各项规定,xxx 家属及其本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 不构成刑事犯罪,且即使构成刑事犯罪,也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准予取保候审。
上述意见供贵院参考
                 申请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
                    肖升东
                  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结果:青岛铁路检察院于2018年7月2日不予批捕,嫌疑人阿某于当天出看守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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