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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自主延长约定的试用期|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18-07-09    作者:耿武杰律师
用人单位能否自主延长约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选择而定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试用期能否延长,要看试用期延长的方式及首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如果首次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则无法延长。
具体来讲,试用期的延长,需要衡量三方面。其一,双方须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延长;其二,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其三,延长试用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其中,双方协商一致,最好具有书面的方式记载。
    着重提下,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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