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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想去,会得到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杨慧律师
        问:公司搬迁,员工不想去,会得到赔偿吗?
        答:这个具体可以协商处理。市内或近距离搬迁的,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到新地址上班。
        搬迁到外地,或远距离搬迁、确对员工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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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条款的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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