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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石文辉律师
如今,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很多家庭购买了各种保险作为家庭的一种保障,但在夫妻感情走到尽头时,可能会为了分割保单而闹得不可开交。那么,当夫妻离婚时,人身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人身保险。2015年,被告因身体不适检查出患有肠癌,保险公司于同年向被告支付人身保险金80万元。2016年,原告因被告患有疾病会影响其生活质量,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分割上述保险金80万元。
 
【法院裁判】
一、 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 判令本案中的人身保险金80万为被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原告投保的保险具有人身属性,该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被告的80万人身保险金应为个人财产。
 
【引申要点】
法律还规定哪些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一、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七)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八)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九)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十)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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