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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简介:

30岁的张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三年。张某由于经常在外出差,今年1月,张某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4月,张某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8万元的保险金。这之后丈夫李某由于生意上的原因经常对她发脾气,成天在外打麻将,回到家就吵架。7月,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也同意,但却不愿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原因是李某要求将8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郑州律师评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所得到的伤残保险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二)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三)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四)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五)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六)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七)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在本案中,张某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其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张某获得的保险金,是在其付出一定的代价后取得的,这个代价,就是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并且遭受了意外伤害,而丈夫李某并没有为此保险金付出代价。此时,如果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使没有付出代价的另一方也有权参与分割,则显得很不公平。

从另一方面看,张某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她来说,这笔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她的生活保障,旨在用来弥补她所减少或丧失的经济来源,是她今后生活的依靠。而尽量减轻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打击和痛苦,使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这正是保险意义之所在。李某没有投保意外伤害险,没有受到意外伤害,也没有她妻子保险金的受益权,因此无权分割他妻子的保险金。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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