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落陷阱 法官支招助维权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网络购物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网购陷阱。当消费者不幸“中招”又不知如何维权时,北京市房山法院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发布的下列判例,为消费者提供了切实有效的维权思路和途径。
案例1
网购瓷器已付款
平台毁约拒发货
王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一件该平台挂卖的瓷器。付款后,该平台客服致电王某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将不予发货,请见谅!”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平台赔偿损失。
庭审中,平台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约定,只有平台将瓷器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此前,网站信息只是发出的买卖意向,买家下单付款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因此,网站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而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山法院法官说,本案的焦点在于网络平台对于格式条款的不当使用。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网络平台的《注册协议》是没有与用户协商的、预先设定的、不允许客户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赋予了平台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但是平台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未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该项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网络平台制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自身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因此,王某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卖方拒不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商品功能三缺二
电商欺诈需赔偿
李某从网络平台下单购买某品牌打印机一台。次日,该平台向其发送电子发票。涉案商品宣传网页载明:打印机连接方式无线、USB、移动APP。而实际连接方式仅有USB一种。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中,平台辩称,产品功能系人为失误标错,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非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是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与判断,应当以常识和谨慎义务为判断标准,因其无欺诈行为,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山法院法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涉案打印机连接功能仅有USB一种而非宣传的三种功能,商品实物与宣传信息严重不符。由于打印机连接方式是其基本功能,是消费者购买与否的重要参数,因此,经营者的不实宣传已经造成消费误导。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网络平台应当如实告知商品真实情况而未告知,其对商品的虚假陈述已经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