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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01    作者:孙新律师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行初6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XX高新区管委会是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征迁主体,XX高新区白杨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被告的委托行为,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所组织对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被告确定的原告唐某某家庭人口5人,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原告唐某某及王某利、张某萍及王某云、王某雨。原告之子王某利、儿媳张某萍均是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对象。原告之子王某利在与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原告儿媳张某萍已足额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原告之子王某利已在《房屋拆除放弃移交表》上签字并接收安置房,因此,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诉请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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