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付博诉称:原告付博就购买被告刘艳名下409号房屋,与被告刘艳签订购房合同,后该购房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现被告刘艳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法院执行时因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一直拖到现在。现原告查明花园小区311号房屋为二被告共同共有房产,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各自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
2、被告辩称
被告贾菲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付博所述的案件情况并非事实。被告贾菲并未与原告签订过购房协议,涉案房屋是二被告按份共有的房产,二被告各占一半产权份额,原告付博无权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刘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刘艳全款出资,应当为刘艳的个人财产。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被告刘艳以自己名义与出售方签订购房协议,以40万元价款购买涉案房屋,其中被告刘艳付首付款9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的形式偿还。截止到本次诉讼,涉案房屋的全部贷款均已还清。据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刘艳。
2010年,被告刘艳、原告付博与第三方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刘艳以200万元价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付博。2011年,原告付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2年,被告贾菲将被告刘艳、原告付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经法院审理确认二人之间的购房协议因被告刘艳的无权处分被认定无效。
2012年,被告贾菲因涉案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被告贾菲和刘艳二人共有。经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被告贾菲、刘艳二人名下。
2012年,原告付博将刘艳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涉案房屋购房款,经法院确认支持付博的诉讼请求。据查,被告刘艳尚未履行偿还义务。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为二被告按份共有,各享一半份额。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原告与刘艳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后,刘艳有义务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被告刘艳作为债务人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刘艳与贾菲名下共有房产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析产。根据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二被告共有,根据二被告的身份,可以确定为按份共有,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二人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故法院有理由判定涉案房屋为二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一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