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离变压器很近,则住户科起诉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杨XXXX、胡XXXX夫妇居住在潢川县。1985年,当地供电公司在他们家隔壁安装了一台变压器。随着时间的推移,杨XXXX夫妇对自家房屋进行了翻建,供电公司也对变压器进行了更换,原本与杨XXXX家房屋相距4米远的变压器却离房屋越来越近,杨XXXX一家原本平静的生活逐渐发生了变化。
2014年开始,胡XXXX因耳鸣、头晕、抑郁症等疾病多次到潢川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地进行治疗,而其丈夫杨XXXX也先后被医院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耳鸣等病症。胡XXXX和杨XXXX认为,病痛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源于房屋外变压器的影响。2014年至2017年,胡XXXX和杨XXXX多次以受到变压器噪声及电磁辐射污染为由,要求供电公司将安装在其房屋旁的变压器挪至他处,均无果。无奈之下,杨XXXX夫妇将供电公司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件后,法官经现场勘验了解到,存放变压器的电线杆距离原告家的卧室后墙有1.74米,距离原告的自建房屋有0.62米,变压器型号为S11-400KVA10千伏高压。在原告家二楼主卧封闭窗户情况下,可以清晰听到变压器发出的嗡鸣声。信阳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站受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该处变压器工频电磁场强度及噪声进行指令性监测。经监测,该变压器噪声在部分点位显著偏高。
法院另查明,该变压器负担其所在地潢川县老城街道办事处南海街数百户居民用电,所处区域系潢川县老城区,街道狭窄,无闲置适当地块可供安装变压设备。
二、法院判决结果
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供电公司于三个月内排除妨害;赔偿原告胡XXXX夫妇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342元;承担自判决生效后至排除噪声污染时胡XXXX夫妇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每年7200元。
三、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生活活动时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对他人及自然环境造成损害。法律赋予了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被告供电公司作为涉案变压器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在其安装的变压器确给他人生活造成侵害和精神压力的情况下,有义务消除原告所受到的侵害。另外,供电公司未能就所安装变压器符合相关噪声排放标准、排放超标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也未能就原告所受损害与其安装变压器无因果关系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其他情形,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在充分考虑原告胡XXXX夫妇所受实际侵害以及涉案变压器搬迁的现实困难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