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法院判决经济适用房过户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谦与王润诉称:张谦与王润系夫妻关系,张谦与张征为同胞兄弟关系,张谦为二哥,张征为四弟。张征为北京市×公司职工。
1994年三四月份,张云正与张谦二人,准备购买位于1502室和801室两套住房。其中,1502室由张云正购买,801室由张谦购买。因张云正与张谦当时均为国家干部,故两套房屋均交张谦以其五弟张锋5和四弟张征名义购买。1998年6月30日,张谦以张征的名义交付了801全部房款。1998年8月7日签约入住。
1998年至2003年,该房始终为张谦居住使用。2003年,张征居住的北京市×公司宿舍被拆迁,失去了住所,又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住房。张谦考虑到同为一胞兄弟,无偿让张征暂时居住使用801室房屋。2011年,张谦和其他几个兄弟帮张征把顺义祖产宅基地的房子盖好,张征在该房居住至今。
张征已不需要居住使用801室房屋,却将房屋交给他人使用,虽经张谦多次要求,仍拒不归还。另2011年后,办理房产证,张征不予配合,致使该房始终无法办理房产手续及过户手续。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801室房屋归张谦、王润所有;2、张征协助张谦、王润办理801室房屋登记手续;3、张征将801室房屋腾退给张谦、王润;4、诉讼费用由张征承担。
2、被告辩称
张征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张谦不存在任何出资,房屋与张谦无关系,张谦是恶意诉讼,张征不同意张谦的请求。
二、法院查明
张谦、王润系夫妻关系。张谦与张征系同胞兄弟关系,其中张谦为二哥,张征为四弟。801室房屋的购房发票(时间1998年6月30日,面额109322.03元,客户名称张征)及入住签约单(时间1998年8月7日,产权人签字张征)的原件均由张谦持有。2003年9月之后,张征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另查,证据材料中的张征与张征为同一人。
庭审中,张谦、王润主张房屋是张谦出资以张征名义购买,并提供张云正、张硕、张锋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及录音材料一份予以证明。其中,录音材料中张征明确承认:“你二叔这房现在我住着呢,我什么时候都承认这房是他的”。张征主张房屋系自己购买,对张云正、张硕、张谦三人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801室房屋归张谦、王润所有。
2)张征协助张谦、王润办理801室房屋登记手续。
3)张征将801室房屋腾退给张谦、王润。
2、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3)驳回张谦、王润要求确认801室房屋归张谦、王润所有及要求张征协助张谦、王润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张谦、王润与张征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买房屋的约定。
张征在张谦提交的录音中认可争议房屋属于张谦所有;张硕、张锋的证人证言、张云正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张谦陈述的借名买房事实相符;再结合购房发票及入住签约单的原件均由张谦持有的事实,综合判断足以认定张谦、王润与张征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约定。张征所述的联系房源、签订协议、交纳物业取暖费用、装修、居住等,均不能否定其与张谦、王润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事实,张征应当依该约定履行。因此,张征应当将房屋腾退交张谦、王润。张征如认为自己对房屋有贡献或因借名买房一事受到损失,可以与张谦协商或另行解决。
借名买房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依约履行,但并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且需要补足相关手续后才可办理,因此法院直接判决确认所有权归张谦、王润不当,过户问题应待条件成熟后依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