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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解业主知情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争议焦点:1、业主知情权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2、业主知情权是否包含复印的查阅方式;3、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参加到业主知情权的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原告郁某是位耄耋之年的老人、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某高层小区,郁老可是小区出了名的热心业主,曾连续多次被广大业主推举为业主委员会主任、顾问。2014年7月郁某得知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某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换届审计,于是找到业主委员会主任索阅审计报告,被告知无权查阅。无奈原告将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提出了业主知情权:1、被告长风某高层业主位会员向原告公布本届业委会2014年7月向审计单位送审的上届业委会离任的财务资料项目表和审计单位的原始审计报告;2、被告长风某高层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公布上届业委会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对应账目;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使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庭审中法院追加了小区物业企业为本案的第三人,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某高层小区业主,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某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本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7月进行了换届审计。

庭审中被告业主委员会提出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维修资金的审计报告、原始凭证、账目等资料无需向业主公布、提供复印。

第三人物业公司表示:本次诉讼与物业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结论:一审法院作出了(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业委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公布、查阅,若相关资料存放于物业公司处,其应当予以配合公布。被告业主委员会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6)沪02民终7306号)。二审法院认为,郁某起诉要求长风某业委会公布上述内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另外,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且长风某业委会在一审中亦未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律师评析: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业主诉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知情权的诉讼日益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提出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情况和资料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有效保证业主的知情权的行使,法院判决业主可以借助一些技术性手段,如采用拍照、录影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复制,这不但符合现代信息社会的特点,也符合有关业主知情权立法的目的。

业主知情权系基于业主的特定身份所获得,其本身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原则上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考虑到业主知情权的执行内容可能涉及物业公司,为保证知情权的有效执行,故依法追加为第三人。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进步,有效的规范了物业管理的行为,为业主监督物业管理和行使业主撤销权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要使物业管理健康长久规范运作,还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业委会、开发商、居委会、地方房办等主体建立一套完整的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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