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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0. 学校组织小学生打扫校园卫生中嬉戏导致骨折 被告学生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20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郭×轩健康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618)
【事实与理由】20121031日下午第二节课后,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组织学生打扫校园卫生过程中,原告郭×仪和被告郭×轩嬉戏打闹,原告摔倒在地,被告郭×轩压在郭×仪身上,致原告右胳膊受伤。学校罗×萍老师及时通知原告母亲,共同将原告送到忻定农牧场卫生所,经诊断发现骨折。
【损害后果】忻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尺神经损伤。
鉴定意见2013514日晋嘉司鉴(2013)临鉴字第10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因外伤致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并尺神经损伤,该损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
法院认为】因原告是在双方嬉戏打闹过程中受伤的,对此原告与被告郭×轩均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在管理上有疏漏,对上述学生危险性的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告诫和制止,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原告的具体损失合计为53438.95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被告郭×轩、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分别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10%50%40%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郭×轩的法定代理人郭×秀除已支付的1834元外再行赔偿原告郭×仪共计24885.48元。(二)被告忻府区曹张乡北兰台小学校除已支付的6000元外再行赔偿原告郭×仪共计15375.58元。
垚众律师点评】郭×仪所受损伤系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园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故其被致伤产生各项损失的应依法获得赔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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