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成功争取到轻判
【案 号】(2017)粤0606刑初3859号
【委 托 人】周* (被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罪轻辩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汤卓岚律师、袁雄飞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7日17时许,周*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假日公寓,伺机抢劫。经多次查看,周*发现大堂人员较少,于是携带一把水果刀走到大堂前台,用刀指着正在前台人员,威胁其不要靠近,然后打开前台的抽屉,将里面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570元抢走。得手后,周*驾驶事先停放在酒店门口的电动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犯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代理过程
本案系抢劫罪,法定量刑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同时根据司法实践,本罪是暴力性犯罪,在于量刑方面法官会加以考虑。办案人员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的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了大致的案情,同时发现在委托前,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2次询问,当事人均已认罪,同时因为精神状态的原因,向公安人员讲述了很多不利的话语。随后考虑到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办案人员想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希望通过司法机关来确定其病情,从而争取到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积极指导家属,和被害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同时成功获取了酒店方面的谅解书。
在审判阶段,由于看守所环境原因,导致当事人病情进一步加重,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要报复社会,同时表明知道自己的错误,但是并不后悔,这对办案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但办案人员沉着应对,坚持我方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意见,对周*从轻处罚。
三、代理意见
一、根据被告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事发前的病历材料显示,被告人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等精神病症,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已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明确谅解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而作出的本案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抢劫取得的现金8570元,数额不大,且已如数退还被害人,被害人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事发前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极不稳定,一时冲动才导致本案发生,其犯本案具有偶然性。
四、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涉及刑事犯罪后往往处于焦虑、无助的状态,往往亦因此而忽略的案情细节,容易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局面。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第一时间让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专业律师更早地介入了解案情,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