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因此两罪的主观要件方面,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罪并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要件方面,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聚众赌博中对参赌人数及赌博资金大小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就是“聚众赌博”;而开设赌场中对参赌人数及赌资大小没有规定。
二、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
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而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在赌场附近有专人望风,防止公安人员“抓赌”,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专人接送才能进入赌场参赌。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
三、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四、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而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五、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
有时由参赌者自带;而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如以老虎机进行赌博的,老虎机就是由赌场经营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