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什么区别?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将“开设赌场”从原来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开设赌场犯罪的罪名确定为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是赌博罪中常见的客观表现行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正确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还是能看出二者的区别:
从赌博的时间上看,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即赌场在持续长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的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从赌博的场所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通常不固定,有的是在临时租赁、借用的房屋或者自己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从赌博的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的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从赌博公开的程度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蔽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为赌博服务的人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
从赌头是否参赌上看,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其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