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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主张知情权 物业公司被判公布账目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小区业主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小区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8月,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例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因其中一件案件原告方主体资格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10月,就另一案件,通州区法院作出首例业主知情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物业公司的上诉。

2004年3月张先生购买通州区北苑南路一小区的房屋,成为该小区的业主。因小区业主不满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与原物业公司发生多次纠纷,并更换了小区物业。2010年被告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物业管理,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10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但在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仍存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等问题,故张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2004年至今的物业收支账目及明细、物业服务费缴纳账目、供暖费收支账目、公共部位各年度出租经营情况及收支账目、各年度广告费收益项目、各年度停车位设置、数量和停车费收支项目、其他费用账目、接收和使用政府部门拨付给本小区的各类费用、设施和物品的账目、提取和使用本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情况及收支出账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物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该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公布物业收支账目的照片,并将2013年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在张先生家所在单元门口进行公示。但双方对其他账目的公示情况,及是否存在着广告费收益、其他出租性收益等情况仍未能达成一致。且物业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提起的业主知情权诉讼,基于张先生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物业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才对该小区开始提供物业服务,对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公布2010年1月1日前的各材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采暖且收取采暖费用,故应公布采暖费的收支账目。物业公司同时应公布停车位设置、数量;但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停车费收支账目、物业服务费的缴纳账目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先生公布该小区2010年度物业收支账目、2010年度至2015年度采暖费收支账目、该小区停车位设置、数量情况;并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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