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否可以委托行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股东本人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及财务报告等,由于这些文件专业性较强,股东本人未必会具备专业分析能力,未必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股东是否有权委托专业人士协助查阅?
本文探讨的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问题,即股东委托专业人士(会计师、律师等)帮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物会计报告等,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案例分析:
邱某股东诉滁州某建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日,徐某、邱某、苏某、陈某四人成立滁州某建筑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5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徐某、邱某、苏某、陈某、刘某。2014年6月22日,邱某邮寄一份《会计账簿查阅函》给公司,要求查阅公司有关资料。载明:“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1、2006年至2013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2、2006年至2013年度的会计账簿。请公司接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查阅地点及时间。”公司收到邱某的《会计账簿查阅函》后,于2014年7月4日给邱某回函载明:“函件已收悉,公司通过对《会计账簿查阅函》进行审查,认为你基于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之目的,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因此,本公司同意你查阅:2、2006-2013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2、2006-2013年度的会计账簿。请你于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查阅上述材料,本公司指定工作人员予以配合。由于公司财务资料涉及公司商业机密,请勿外泄。”
2014年8月18日,邱某与其委托的会计一同前往查阅公司账簿,公司拒绝邱某委托的会计查阅其公司会计财务报表、会计账簿。
邱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并允许其委托的会计查阅。
裁判结果: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82号判决:一、被告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会计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置备于其公司,供原告邱某查阅。二、原告邱某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被告建筑公司不服判决,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及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本案关于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邱某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应当向邱某提供会计账簿及相应的会计凭证。
关于邱某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应的会计凭证问题。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力体系,股东具有选择所要查阅资料范围的权利及检查人选任的权利。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查阅上述资料时难以看懂。其次,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实体权利。再次,现有法律、法规及被告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行使知情权明确禁止。顾原审判决邱某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被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并无不当。被告称邱某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可能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损失,即使邱某要委托他人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也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业人员查阅,查阅后向邱某出具查阅报告。被告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力体系,在目的正当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股东有权选择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即所要查阅资料的范围)及知情权的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