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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被丈夫捅死 涉事宾馆被判赔15万
发布日期:2018-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妻子高某发生婚外情,湖南籍男子杜某在海南乐东县某宾馆杀害妻子及其情人刘某,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法院判决杜某和某宾馆分别赔偿被害人35万和15万元。

杜某与高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自一年多前高某有婚外情后,夫妻经常吵架,双方因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离婚未果,高某很少回家,对儿女疏于照顾,两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4年8月29日,杜某在乐东县某农场看见高某上了刘某的小轿车后骑摩托车尾随,发现两人入住某宾馆。杜某要求服务员打开该客房门未果,返回暂住处取刀具后又回宾馆在二楼守候。

当天下午17时,杜某趁刘某打开房门之际冲入房内,持刀先后捅刺刘某、高某,致两人当场死亡。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因妻子出轨而持刀杀害高某与刘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两被害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引发,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生效。

在此期间,刘某亲属陈某等人向乐东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和某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杜某、某宾馆分别赔偿陈某等人356091.05元、152610.45元。宣判后,某宾馆不服,以承担30%的补充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驳回某宾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杜某对杀害致死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刘某入住某宾馆,与其形成旅客服务合同关系,该宾馆负有对刘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义务。杜某在要求服务员打开房门遭拒后,仍在门外等候多时,保安没有及时制止或驱离,也没有将这一可疑行为报告警方,该宾馆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认定杜某对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宾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述赔偿数额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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