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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闺蜜死不悔改,妻子获精神赔偿谈何容易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张薜岚律师
【案情简介】
丈夫陈先生是何小姐的初恋,两人初中同班同学,初中时就在一起了,大学毕业后丈夫就向何小姐求婚。如今两人结婚已有十年,并生育了一对儿女。在亲朋好友眼中,何小姐就是一人生幸运儿,老公事业有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而且人也长得帅,儿女聪明伶俐人见人爱。两人一直都是恩爱如初。
然而从2017年起,丈夫逐渐对何小姐冷漠,诸多借口要求分房睡,有时还以工作加班为理由不回家睡觉。每次回到家,丈夫总是对何小姐极为不耐烦,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也不再像以前的那样上心。老公冷淡的态度让何小姐感到不安,随后发现这一切是因为丈夫竟然包养了小三,而这小三还是自己的好闺蜜!因为闺蜜住在佛山,丈夫经常以工作出差为由频繁往返佛山,实际是与闺蜜幽会。期间,闺蜜怀孕了,丈夫还陪她进行产检。知道被丈夫和闺蜜背叛的真相后,何小姐对这段婚姻失望之极,无法容忍被玷污的感情,所以便提出离婚的要求,而且还希望陈先生能向她赔礼道歉。然而,丈夫对于出轨的事实一概不认,毫无悔改之意,坚持自己对这段婚姻的破裂是没有任何过错,甚至还倒打一把,指责婚姻沦落至此归根到底是因为何小姐性格偏执造成的。
【成说介入】
在绝望之际,何小姐找到了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的陈蕊伶律师,希望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听了何小姐的故事后,陈律师十分同情何小姐不幸的遭遇,但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陈律师非常负责任地告知何小姐,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何小姐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两种婚内不忠行为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陈先生出轨闺蜜的行为,尚未构成重婚或是与他人同居,所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精神损失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同时,陈律师也认为即便如此,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对方确实出轨了并且对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的,个别法院还是会判令出轨一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
于是在成说律所陈律师的指导下,何小姐提供了男方与闺蜜的亲密合照、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以及男方和闺蜜由于“做贼心虚”分别向女方承认出轨事实的音频等证据,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男方婚内出轨的的事实。
另外,成说律师团队为了能说服法官能支持我方的主张,搜集并整理了多个情况相似的成功案例作为依据,以代理词的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官,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上予以参考,更能基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上公正合理处理案件。
最终在本案中,即使事实上并没有认定对方“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而且对方对婚外情的事实矢口否认,但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决对方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由于目前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尚未完善,即便一方婚内出轨了,但尚不构成《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要求出轨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往往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逐渐发现有不少成功案例,即使过错方无《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但只要有足够证据充分证明过错方对婚姻的破裂有严重的过错,个别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以及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出发,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客户感言】
经历了这场离婚诉讼后,何小姐终于能从这段充满背叛的婚姻中得以解脱,重拾了自我。何小姐多次对陈律师非常感谢,认为幸亏有陈律师的帮助,婚姻不忠者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她也再次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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