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残疾车载客惹祸,法院倾力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2018-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倾力化解了一起因无证无照残疾车载客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案件的事实很简单。现年55岁的范大姐是丽水缙云县双溪口乡人。2016年4月29日,范大姐从杭州返回缙云。由于到站的时间较晚,已经没有公交车回双溪口,于是范大姐便乘坐刘某所驾驶的一辆残疾人专用车回姐。
20分钟后,不幸的事发生了。18时50分许,该车在途经平黄线时与杜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范大姐在这起事故中受伤严重,上颌骨、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牙也掉了两颗。在花费了3万余元的后,范大姐基本康复,但落下了残疾。经鉴定,范大姐的损伤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经交警调查认定,刘某无证无照驾驶,杜某所驾驶车辆未进行安全检测,两人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范大姐无责。
于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范大姐一纸诉状将刘某、杜某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多次去往原被告家中,了解到被告刘某双腿患有残疾,杜某无固定工作,两人家境都比较困难。一方是因事故受伤严重的乘客,一方是身患残疾、家境困难的司机。
开庭时,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面批评刘某、杜某的违法行为,一面教育范大姐应当乘坐合法营运车辆,不应当坐“黑车”。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杜某在期限内一次性赔偿范大姐4万元,若限期未履行,则赔偿全部金额20多万元。
日前,刘某和杜某已将钱款交于范大姐手中,此案顺利完结。
法官提醒:对于出行的乘客应选择正规营运车辆,避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该类违法营运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且一般未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生命财产安全将遭受极大危害,且事故损害赔偿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残疾人机动车主,车辆上路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购买相关的车辆保险,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