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外开影响同行,法院调解化解邻里纠纷
罗先生与卿先生、蒋女士系邻居,卿先生、蒋女士买房后不久将其未装修的房屋卖给了邓先生、李女士,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邓先生、李女士买房后便进行了室内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将原本设计为内开的入户门改为了外开。罗先生进出须经过邓先生、李女士门口的过道,且过道宽度本身仅1.2米,邓先生、李女士将房屋入户门改为外开后,当该房屋入户门以90度垂直打开时,过道宽度仅有0.33米。罗先生认为在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安全疏散,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可能给过往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多次与卿先生、蒋女士及邓先生、李女士协商,但均未妥善处理,无赖之下,罗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卿先生、蒋女士及邓先生、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入户门为内开的原状。
2016年12月1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实地勘察测量:邓先生、李女士是诉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在装修过程中确实将入户门改为了向外开启,且在开关门的过程中会对罗先生及其他人员的通行造成影响。
庭审结束后,但考虑到双方系邻居的特殊关系,本案不宜径行判决,承办法官罗丹对诉辩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们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邓先生、李女士未经允许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对罗先生及其他人的过往造成影响,也存在安全隐患,希望邓先生、李女士能将入户门改为内开,减少对他人的影响。”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和调解工作,邓先生、李女士最终同意将入户门改为内开,希望罗先生给予一定的期限。几经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邓先生、李女士在一个半月内时间内将入户门改为内开,罗先生自愿放弃对卿先生、蒋女士的诉讼请求。到此,该案得以调解解决,形成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调解结果,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