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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具体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事项。
注意:发布拟征地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法律知识大讲堂——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表格一式三份。
调查结果应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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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的情况,依法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公告。
征收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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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省或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九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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