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拆除”的违章建筑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案情】
2012年12月,家住上海浦东新区某镇的李某某为扩建自家住房,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原有住房西北侧搭建了房屋,并加高了围墙。
2013年1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李某的该搭建行为作了现场检查、查勘及调查,在未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对李某上述房屋进行了拆除。
2013年2月28日,李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执法局拆除行为违法,并且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
【案件结果】
浦东新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执法局在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前,即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应对拆除行为承担责任。且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通知原告,客观上剥夺了原告自行小心拆除、尽量保留建材使用价值的机会,故应对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应对其强制拆除原告搭建房屋时所引起的建筑材料及辅料的损失与原告自行小心拆除而引起的损失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拆除原告李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搭建的房屋及围墙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3983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对于违章建筑的“合法权益”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违建本身作为建筑物,因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规划许可,当事人是不能拥有相应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但作为建筑本身构成的原材料的所有权,当事人是合法取得的、合法享有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了原材料的毁损灭失,或者无法再次利用的,便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侵犯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