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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8-06-07    作者:张永峰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戴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张永峰担任其“信用卡诈骗案”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戴X,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结合一、二审庭审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戴X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时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戴X量刑太重,依法应当对上诉人戴X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恶意透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戴X恶意透支的理由是其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使用信用卡15万余元,从而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是从戴X当时对外所欠债务的情况加以推定其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辩护人认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根据其申请信用卡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是否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申请,且信用卡之前是否有还款使用,透支后其联系电话、住址有无变更,还要考虑钱款是否用于正常消费或经营领域,有无将钱款用于挥霍或违法领域。而本案戴X当时的确因生意不顺对外有较多外债,但当时还是处在经营状况,其透支是出于急需用钱或出于无奈,具有一定的偿还意愿,但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足额还款,其开始按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也是银行认可的一种还款方式,事实上银行信用卡主要就是靠这种方式创收的,后来因为被封卡等多种原因导致没有能力继续还款,因此请求法庭在考虑其主观恶性的时候应有所区别对待。

  2、本案侦查机关有滥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通过戴X的陈述,其在2014年因为和李X合伙纠纷的事,经常被侦查机关叫去谈话并让其还钱给李X,期间戴X主动说出了有三张信用卡没能力还款的事情,侦查机关后来还是一直让其还李X的钱。辩护人认为本案银行不是主动报案,而是侦查机关主动介入后的被动报案,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变低,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还款(事实上双方一直在协商)事宜或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事实上工商银行于报案前已经到法院起诉了戴X并拿到了判决书)。另外,本案中国银行是在2015年4月11日开始报案,侦查机关在4月29日立案,2016年2月3日戴X家属帮其还清了28000的欠款并被取保候审,期间这么长时间侦查机关完全有能力早就结案,而这样戴X因为当时情节轻微完全可能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也许就不会有后面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报案。

  3、信用卡作为银行新型产品已经上市多年,银行自身应该严格制定发卡、审核、额度调配、风险防范措施,且一般人申办的信用卡都是在应急时使用,本案戴X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用的都是真实材料,而当时戴X在法院已经有多起诉讼及执行,发卡行经审核还是认为其是优质客户(据戴X陈述这些卡都是银行人员主动推销办理的),照样给其三万、十万的使用额度,使用期间还帮其上调额度,这些都说明银行开始是认可戴X的用卡方式的,而据辩护人所知,银行之所以大力推销发行信用卡,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最低还款、分期付款、现金取款来赚取利息、手续费等,这也就是戴X信用卡用了几年后银行才开始催收的原因,根据银行报案人的笔录显示,银行一开始就知道了戴X的用卡方式有风险。银行不能想赚钱的时候用户就是上帝,而一旦有坏账了就是犯罪,办案机关更不应该惯着银行,让其有所依赖,一旦有长期信用卡逾期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戴X能够透支这么多金额不还,发卡行有一定过错,社会危害性相对低。

  4、戴X系初犯、之前无前科,戴X及家人愿意缴纳部分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戴X有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明显偏重,本案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完全可以判决戴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5、戴X在被羁押期间深刻悔过,同时向相关单位检举了其他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无论其检举行为能否被查实,最起码能表明其思想是积极的。同时,法院判决时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一,试想如果戴X真正做了三年多的劳动改造,其在之前在外面职务怎么能偿还,只有让其在外积极挣钱(据说外面还有部分债权要不回来)才能把对外欠款事情一一解决。

  6、另外,戴X家中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其照顾,戴X兄弟两个,他的弟弟去年遭遇意外去世,给年迈的老母亲以沉痛打击,戴X被收押至今家人都瞒着老母亲说是在外出差,怕老母亲接受不了这接二连三的打击,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改判上诉人戴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 张永峰

  二审法院改判戴X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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