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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一户多宅”就要被回收?就没有补偿了吗?
发布日期:2018-06-05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一户多宅”就要被回收?就没有补偿了吗?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我们家有两个宅基地及房屋,村里要收回一个,说我违反了“一户一宅”,我该怎么办?”“征收方说我违反了“一户一宅”只给我一个房屋的补偿,我该怎么办?”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一户多宅”真的会被回收吗?真的就没有补偿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此基础上进行建筑,也即“一户一宅”。因此,一般情况下“一户多宅”是违法的。但是“一户多宅”违法是否就意味着能以此为理由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呢?

实际上,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着征收方以被征收人“一户多宅”违法为由,将多出宅基地上的建筑拆除,而且以“违章建筑”为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况。那么是否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都可以被拆除不给补偿呢?事实上“一户多宅”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同样能顺利进行土地确权,也不能被任意进行强拆。下面小编将为你总结合法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如果您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就应当格外注意,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尽管《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同时也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如果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那么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在不给予补偿费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的。

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时候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户口,当年想要迁回时遭遇困难,不同部门说法不同。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工作过失问题买单。因此,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征地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在不给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的。
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农村房屋的继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是不能被归为非法的,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

4、未分户进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

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请宅基地是批不下来的,只能在村内进行合法的宅基地交易。这样的情况下,在没有分户之前,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因此,上述情况下造成的“一户多宅”显然是合法的。
以上是“一户多宅”的合法情况,针对上述合法情形,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且不给补偿的。因此,对于征地拆迁,“一户多宅”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建筑,是不能任意拆除的,否则是非法强拆。如果你遭遇上述强拆情形,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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