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员工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9月3日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职工至某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在2014年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与职工签订的《2014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降低工资。2014年8月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职工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职工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月工资4450元,两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欠发工资5334.48元,连带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5334.48元。
法院判决: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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