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终身未婚,亦未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的近亲属。2008年王某申请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王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为其提供供养服务。2015年6月3日,王某外出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并当场死亡。后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在为王某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之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
【分歧】
村委会是否有权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有权主张为王某支付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王某为村委会供养的五保户,在王某无其他近亲属的前提下,村委会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有权主张为王某支付的丧葬费,但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因村委会不属于王某的近亲属,不在法律规定的获得死之赔偿金的主体范围。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请求权主体
关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其具体的计算方式,同时该解释的第三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由此确定了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受害人如正常死亡,其近亲属作为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共同体,对受害人未来的收入具有可期待性,但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提前死亡,使得受害人近亲属此项可期待性收入丧失,故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应予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在于补偿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将来财产的损失。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侵权责任法在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故此,对于本案中五保户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其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或近亲属,村委会显然不属于上述范围。此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得到印证,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中的村委会,显然也并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故无权主张王某的死亡赔偿金。
2.五保户的含义及其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即“五保户”的含义,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而上述人员,依照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至于其资金来源,条例中亦明确了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此外,对于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照上述条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结合上述条例的内容分析,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农村的一些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属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而五保户所在的村委会则是供养机构的组成部分。此外,与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相比,2006年实施的新条例删除了“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更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的社会保障目的。是否成为五保户在于其基本生活条件的衡量,且五保资格的获取,亦无需以“贡献”财产为代价。故对于五保户而言,除了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协议约定的情形之外,其相应的财产权利并未因此而丧失。
当然,村委会也并非对五保户不享有任何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在王某死亡之后,村委会就支付的丧葬费有权依照上述规定向侵权人主张。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