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出事故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
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0年4月23日7时30分,邢某驾驶小型货车与樊某相撞,造成樊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0年5月3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邢某驾驶的车辆已向第三人某某财险崇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要求第三人某某财险崇明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由邢某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樊某某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残疾赔偿金51908.4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37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物损费1090元计人民币77098.40元。
星罗食品认为樊某与上海崇宝养猪场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樊某已达退休年龄,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法院认为,误工费的支付建立在受害人收入减少的基础上,对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务记录证明收入的减少。本案中上海崇宝养猪场前后出具了两份矛盾的证明,故樊某以此作为其误工的证据法院难予采信,但法院考虑到樊某的年龄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樊某的误工费酌定为4800元。
律师说法:退休再就业出事故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
樊某虽然在年龄上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超出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绝对丧失,樊某在劳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物业服务并获取相应报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类似樊某这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从事服务行业的状况亦不鲜见,因此,对樊某所主张的误工费仍应予以保护。但法院考虑到樊某的年龄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樊某的误工费酌定为4800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