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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怎么补偿?一家五口没有居住的地方,可以在本村的集体耕地上翻建高危房子吗?
发布日期:2018-05-0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棚户区拆迁怎么补偿?


京平律师答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为了改善家庭住房条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以及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较为简陋的区域。


因为棚户区改造的特殊性决定了棚户区改造中很可能存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混合的局面。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指的是房屋安置: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一般是拆一补一,意思就是拆一平米的话就要补偿一平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回迁和异地重建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一般应该优先考虑原地回迁;而异地重建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棚户区改造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靠近市区,因此实践中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即可以参考周边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一家五口没有居住的地方,可以在本村的集体耕地上翻建高危房子吗?


京平律师答
您好!不可以的。

具体原因如下:


我国对耕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的内容都是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耕地上是不允许随意占用开垦,用于非农建设,例如建房之类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如果要对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要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您想翻建耕地上的高危房屋,虽然房屋早已存在,但这个高危房屋始终是违建。您对一个违法建筑进行翻建,如果没有手续的话,也是违建。何况《城乡规划法》有规定,2008年以后即使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话也是要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更别说对违建进行翻建了。


最终,建议您不要在耕地上进行建房,同时也不要对耕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因为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违建,政府可以组织进行拆除的,这样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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